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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吉林省昆虫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吉林省昆虫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Entomological Society of Jilin,缩写为ESJ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省昆虫学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吉林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团体的宗旨是开展和促进吉林省的昆虫学交流和发展。本团体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一步明确科教兴国、科教兴省战略目标,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充分发挥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广大昆虫学科教工作者,促进昆虫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昆虫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昆虫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昆虫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建设吉林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吉林省科协和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邮编1300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促进昆虫学的研究、教学工作;

(二)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向中学师生推广、介绍昆虫学领域的新发现、新动态;

(三)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四)积极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促进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协助办理中国昆虫学会组织的科技文化交流项目;

(七)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团体组织的主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报吉林省科协审查并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吉林省民政厅和吉林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吉林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吉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吉林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吉林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吉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吉林省科协和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1030吉林省昆虫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吉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昆虫学会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5268号东北师范大学本部
邮编:130024